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5196號
要旨
關於選舉期間,夾報散發質問候選人個人隱私之傳單,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苗院丁刑禮自十六字第二三五三三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 於文學、…
令函要旨
關於選舉期間,夾報散發質問候選人個人隱私之傳單,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苗院丁刑禮自十六字第二三五三三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本法第五條第一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就著作之類別及其內容有詳細之規定,是創作如 符合上述規定,且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貴院所詢有關選舉期間,夾報散發質 問候選人個人隱私之傳單,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上開說明。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作品是否為法定著作、其權利歸屬及有無侵 害情事等,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 貴管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本局歉難表示意見。(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