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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5531號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出版社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致本局陳局長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其 內心…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出版社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致本局陳局長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其 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 ....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另本法第九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 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 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是依上述規定,編輯著作在資 料之選擇及編排上必須具有創作性,始得稱之。即判斷是否符合前揭 「編輯著作」之規定?應視該編輯物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上是否具有 創作性而定。所詢「將歷年國考之試題分門別類整理出一套有系統之 國考書籍」及「如參考或引用上述編輯模式,以幾乎完全節錄方式將 國考試題做成重點整理(詳見以下剪貼比對)是否有創作或編輯著作 權」疑義一節,請參考前述規定。 四、末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否具創作性?或屬法定著作?及有無著作權 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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