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4471號
要旨
台端來函所詢有關「版稅」等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五月六日致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 權法第十條參照),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且依八十七 年一月…
令函要旨
台端來函所詢有關「版稅」等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五月六日致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 權法第十條參照),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且依八十七 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 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之申請。三、所詢問題一有關「版稅」之疑義,按著作權法並無「版稅」之規定,所 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所稱 版稅,係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 取得之所得」,或可參考,如有疑義,請逕向稅捐主管機關洽詢。四、所詢問題二有關出版及書籍應否送中央圖書館收藏之疑義,因本局非出 版事業之主關機關,礙難答覆,請另向該管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及查 詢。(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