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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3244號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外國人著作在我國受著作權保護之相關事項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中文〔88〕國基字第022號函副本 辦理。二、按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保護,內政部八十三 年七月十九日台(八三)內著字第…

令函要旨

關於外國人著作在我國受著作權保護之相關事項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中文〔88〕國基字第022號函副本 辦理。二、按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保護,內政部八十三 年七月十九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已有釋明,茲 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復按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 作,除符合本法第四條所定情形外,仍應視其是否符合本法第一百零 六條之規定,並不以於該外國人之本國與我國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後 始發行之著作者為限。至於香港人著作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 六條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其保護範圍詳如內政部八十六年 十二月三日台(86)內著字第八六一六七五七號及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 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0四九六0號函,按上述二函內政部前均已函 致 貴會參考在案。 貴會前揭函文說明一所述似以於該外國人之本國或所屬區域與我國建 立著作權互惠關係後發行之著作始受保護一節,容屬誤解。三、又我國與相關國家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之時間分別如下,併予說明:(一)美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四日簽訂之「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 好通商航海條約」自三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二)英國: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三)瑞士: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四)西班牙在台僑民: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五)韓國在台僑民: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四日。(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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