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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3409號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世總字八八00三四0九號函辦理。 二、所詢著作權法疑義,分述如下: (一)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 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世總字八八00三四0九號函辦理。 二、所詢著作權法疑義,分述如下: (一)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 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 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關於飯店 、理容院、電玩店、三溫暖及其他行業等公共場所接收有線電視 播送系統節目供客人觀賞所涉著作權法疑義,內政部八十七年八 月十一日台內著字第八七0五0二三號函已有釋明。 (二)前開函釋關於公共場所電視機播放之節目係有線播送系統藉其播 送系統自行播送之節目時,認為該公共場所所播送之節目係有線 播送系統藉線纜將其節目傳送至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於傳送途中 如未設接收器材接收其信號予以傳送者,縱其設有加強有線電視 所傳送信號之器材或設備,但由於各公共場所電視機之節目係有 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播送之結果,公共場所無公開播送之行為。 (三)又前開函釋並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 護協定」第九條第一項丙款為說明,按該款規定著作人享有之專 有權利包括「以播音器或其他類似器具以信號、聲音或影像,將 著作之廣播公開傳播。」則於公共場所以電視機傳達前述有線播 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節目,是否符合上述協定之規定,自須視其 是否以「播音器或其他類似器具」傳達及所傳送之節目是否受上 述協定保護來決定之。 (四)綜前所述,來函所稱上開函釋適用後,「只要接第四台後公共場 所公開播送之行為,不屬公開播送,實有違反美國在台協會著作 權保護協定」一節,容係誤解。茲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前 揭內政部函影本各一份,請參考。 三、復查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契約授權爭議或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應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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