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智著字第88001832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利用0204付費電話進行點歌活動,歌曲播放方式是否需申請公播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可可(函)第00六八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 訊息為…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利用0204付費電話進行點歌活動,歌曲播放方式是否需申請公播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可可(函)第00六八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 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 達著作內容。由原傳播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 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同條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 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貴公司前揭函所述0204付費電話系統使用國內各唱片公司出版之 歌曲,供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撥打特定之0204付費電話號碼收聽,屬互 動式傳輸方式,尚不符合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