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智著字第88001594號
要旨
關於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二月八日申請書。 二、查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參照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語文著作係包括詩、詞、散文、 小說、劇本、學術論述…
令函要旨
關於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二月八日申請書。 二、查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參照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語文著作係包括詩、詞、散文、 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參照同法第五條第 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依 台端所送之「瓜子 剝殼器使用方法」說明文字觀之,係屬上揭條文規定之語文著作。 三、復查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之取得係 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其著作權(註冊 )登記制度係一任意制,並非取得著作權之要件,著作是否經著作權 (註冊)登記,對於著作權法之取得與否,不生影響。又按八十七年 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落實 創作保護主義。另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 害情事?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