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8)內著會發字第8802142號
要旨
貴院所函詢為「修改電腦主機系統年」案另行招商辦理比價案,是否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忠醫秘字第八八000一三四00 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
令函要旨
貴院所函詢為「修改電腦主機系統年」案另行招商辦理比價案,是否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忠醫秘字第八八000一三四00 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係與 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同其意義,係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監察等五院、中央各部會、省政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等 機關而言,本會八十五年十月四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六 二七三號函已有釋明,貴院並非本法所指之中央或地方機關,自 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重製他人之著作。 (二)貴院與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之合約內所謂對合約之標的 物「使用權」是否包含「修改權」,因該問題係屬民法契約規範 之範酬,自應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加以認定,本會尚難表示 意見。(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