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6072號
要旨
貴校函詢有關辦理八十八年度使用音樂著作公開播送費用業務調整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校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87)政院傳字第四九七二號函 辦理。 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後實施,目前已 有數家團體提出申請著…
令函要旨
貴校函詢有關辦理八十八年度使用音樂著作公開播送費用業務調整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校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87)政院傳字第四九七二號函 辦理。 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後實施,目前已 有數家團體提出申請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本會正依相關作 業程序積極辦理審核中。至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並未申請著作 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是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該會無法辦理著作權仲介業務。若嗣後有團體取得設立許可,利 用人即可與該團體簽約辦理取得授權事宜。 三、又著作權仲介團體並非著作財產權授權之唯一管道,著作財產權 人若不加入團體,仍可自行管理或依民法委任、代理等方式委託 他人處理授權事宜,故利用人自可經由各別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 權之人取得授權或同意。是貴校可利用上揭方法洽商授權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