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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904號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貴會所詢由網際網路下載共享軟體(shareware)重製銷售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87)電智字第○○○二六○號函 辦理。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權財產權之各項種類。…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由網際網路下載共享軟體(shareware)重製銷售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87)電智字第○○○二六○號函 辦理。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權財產權之各項種類。 自網際網路下載著作已屬重製之行為,其後之使用,亦可能涉及重 製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之利用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應經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查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間之私 權利法律關係,其授權方式及範圍應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協議 定之,是當事人間如對授權方式及範圍滋有爭議,應依著作權法第 三十七條暨民法有關規定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認定之。因之,由網際 網路下載共享軟體(shareware)重製銷售乙節,究否合於該著作 財產權之授權範圍,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認定之。至是否構成侵 害著作權之行為,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 案事實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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