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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763號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所詢有關 貴館建置「教育論文全文資料庫」著作合理使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館八十七年十月廿三日(87)教字第二九三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對 著作、重製及編輯之定…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 貴館建置「教育論文全文資料庫」著作合理使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館八十七年十月廿三日(87)教字第二九三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對 著作、重製及編輯之定義已有規定,又重製、編輯為著作財產權權 能之一,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著有明文,是 貴館為 製作「教育論文全文資料庫」建置數位化資料庫及網際網路查詢介 面,似涉及重製、編輯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 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 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著作利用態樣日趨 複雜,為應實際上之需要,因此,除有為審酌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判斷標準外,另有概括性之規定, 亦即利用之態樣,即使未符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但如其 利用之程度與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相類似或甚而更低 ,而以該條所定標準審酌亦屬合理者,則仍屬合理使用。惟具體個 案是否合於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應於發生 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所詢前述說明二 之行為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緣係屬具體 個案事實,屬司法機關權責,是宜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 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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