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614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函辦理。 二、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已有規定(請 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而著作人係指 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函辦理。 二、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已有規定(請 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而著作人係指 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條請參照),著作權則包括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請參照)。因此,利 用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 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 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是 貴公司製作廣告看 板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 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拍 攝路人臉部照片未告路人便用此照片製作廣告,是否牽涉侵犯個 人肖像權或其他方面之法律問題,緣非本會職掌事項,歉難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