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第8705590號
要旨
貴會所詢有關民間社團「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該院)辦理著作登記等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新(87)協峰字第一二七 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有關民間社團「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該院)辦理著作登記等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新(87)協峰字第一二七 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 為權利取得要件。又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 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部自八十七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即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貴會前函以本 部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停止受理著作權登記,而 採「創作舉證主義」乙節,與事實尚有出入,合先敘明。三、貴會所詢該院辦理著作權相關資料登記等疑義,分述如後:(一)該院辦理著作權相關資料登記,查著作權法無禁止規定,亦 無法源依據,純屬民間自發性之私經濟活動,其所訂各項制 度,均為該院所自訂,無法令效力,自無拘束申請人遵守之 義務,因此,他人是否向該院申請上述登記,係屬私法之範 疇,應依其意志自由決定之。(二)復查該院為一民間團體,其所發給之「著作權證明」,本質 上為私文書性質,尚難為認定享有著作權之唯一證據。再查 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 關之權責,因此,該院於「著作權證明」上登載之各項資料, 是否真實?即其證據力如何?仍應由司法機關於發生爭議時 ,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三)該院所立收費名目是否過高致有無違公平交易法一節,非屬 本部業務,請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