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539號
要旨
所詢有關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案有否進行實質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院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南院慶刑歲八七訴一一一九字第七一 一二八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依新修正之 著作權法業…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案有否進行實質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院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南院慶刑歲八七訴一一一九字第七一 一二八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依新修正之 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之有關規定,即本部自八十七年元月 二十三日起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案。又本部依行為時著作權法 之規定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依法決定是 否准予登記,不作實質審查;亦即上述登記,僅作形式上審核,並 未就申請人陳報之事實予以調查是否為真正;因此,本部准予著作 權登記發給之登記簿謄本內即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不 作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 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不應 以本登記簿謄本認定為享有著作權之惟一證據。」(有關本部依行 為時著作權法所為著作權登記之效力,請參閱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 日台(87)內著字第八五○三六五九號函)準此,對著作權登記之 事項如發生爭議時(例如:是否有陳報虛偽情事......等),應由 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證明之,並由貴院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 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