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527號
要旨
為 貴事務所函詢「日本國有無保護我國國人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立智著字第○九一六○一號函。 二、按國際間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對於無互惠 國家國民之著作,例外亦…
令函要旨
為 貴事務所函詢「日本國有無保護我國國人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立智著字第○九一六○一號函。 二、按國際間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對於無互惠 國家國民之著作,例外亦輔以「首次發行」之保護。由於現階段中日 兩國間並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日本國民之著作,原則上僅合於著作權 法第四條第一款「首次發行」相關規定之要件時,始受我國著作權法 之保護。 三、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之主旨案件,由於國際間著作權保護係適用﹁屬 地主義﹂之原則,日本對我國國民著作是否加以保護,須依據日本著 作權法相關規定而定。 四、隨文檢附日本一九九七年新著作權法第六條保護範圍規定影本乙份如 附件,請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