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字第8705405號
要旨
為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函(本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收文)辦 理。 二、按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及日本之人著作是否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
令函要旨
為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函(本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收文)辦 理。 二、按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及日本之人著作是否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 第八三一五O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及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84)內 著字第八四O一六三五號函說明二已有釋明,又重製及改作均係著作 財產權權能之一(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 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此,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除合於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 得為之。是台端所詢對日本產品之型錄,﹁圖﹂予依樣再繪、﹁說明 文﹂予摘要翻譯,如有涉及上述重製及改作之情形,且該日本型錄係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 得為之。至如係重製他人之著作自不得就所重製之作品再另行主張著 作權。 三、復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又有關改作他人之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前述本部八 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O一六三五號函說明三亦已有 釋明,是前述產品之說明文及圖是否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情形,請參 考上述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權人究為何者、是否係重製 、改作他人著作及是否涉有著作權侵害等情事之認定,緣屬司法機關 之權責,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