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82號
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會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省旅聯財字第七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權則係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參照著作權 法…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會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省旅聯財字第七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權則係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參照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另著作財 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至授權利用之地 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參照著作 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三、貴會所詢有關非著作權人本人(被授權人)是否得行使著作權乙節, 按非著作財產權人若欲使用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 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 其得行使之著作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則須視其被授權之權利範圍而定 。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疑義, 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此敘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