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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2號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函辦理。 二、所詢諸問題,綜述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另同法第五條及第五 條第…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函辦理。 二、所詢諸問題,綜述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另同法第五條及第五 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因 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著作之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 權標的之情形者,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 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 ,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至如何舉證,則屬訴訟 法上舉證責任之問題,本會歉難表示意見。 (二)、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 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制度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 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 決定之, 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 是否登記無關,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 0三六五九號函釋有明文如附;復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 正施行之著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自八十七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本部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之申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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