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字第8705239號
要旨
貴院編訂﹁著作權登記準則公報﹂,以供各界向貴院申請﹁著作權證明﹂等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八七︶台院字第0七00八號函 辦理。 二、貴院編訂﹁著作權登記準則公報﹂,以供各界向貴院申請﹁著作權證 明﹂及尋…
令函要旨
貴院編訂﹁著作權登記準則公報﹂,以供各界向貴院申請﹁著作權證明﹂等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八七︶台院字第0七00八號函 辦理。 二、貴院編訂﹁著作權登記準則公報﹂,以供各界向貴院申請﹁著作權證 明﹂及尋求國外機構合作以協助我國國民著作權取得國際之認可乙節 ,著作權法並無限制,貴院自得本於職權處理,惟關於貴院檢送之﹁ 著作權登記準則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有下列事項,謹提供參考 : (一)、公報第四號第十五頁第廿六條﹁本會登記錯誤之更正:....申請人 ....得申請主管機關更正之。....﹂,上述﹁主管機關﹂似為﹁本會 ﹂之誤。 (二)、按重製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是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 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二條︶。是公報第四號第十七頁第廿九條 規定有關著作樣本之核發謄本事宜,似涉及重製他人著作,是否經其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宜先釐清,以免產生著作權之侵權爭執。 (三)、公報第一號第四頁第五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種類有十類,惟其中﹁專 有翻譯權﹂,已為﹁改作權﹂所包括,似毋庸重複規定。 (四)、又公報之文字內容,宜採用法律用語為妥。例如公報第一號第五頁第 七條第二款﹁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就....﹂,宜參照著作權法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修正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