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81號
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疑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章律(八七)字第00七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 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 文著作。」;又按…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疑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章律(八七)字第00七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 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 文著作。」;又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言之,「語文著作」 須符合「著作」之規定方可,本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台內著會發 字第八五一八五五二號函已有釋明,是台端前揭來函所詢之二種語文 作品,如其內容符合上述語文著作之定義,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 時即享有著作權。 三、復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有無著作權侵害 之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