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54號
要旨
所詢有關非著作財產權人之第三人授權或委託刊登他人著作相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 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三條第…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非著作財產權人之第三人授權或委託刊登他人著作相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 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 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 重複製作。」,是重製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 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來函所詢出版社如欲刊登他人著作於該出版社之雜誌,因涉及重製 他人著作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 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該出版社之刊登行為,係基於非 著作財產權人之第三人所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是否構成侵害著 作權之情事,以及出版社、第三人是否構成連續犯、常業犯等乙節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及侵害行為之認定等 ,係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上述疑義 均屬事實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 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