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178號
要旨
所詢我國與日本國間就著作權之保護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中院貴刑高八七訴一五九七字第五0九 六九號函辦理。二、按我國與日本國目前並未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立著作權互惠 關係,惟日本人著作如…
令函要旨
所詢我國與日本國間就著作權之保護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中院貴刑高八七訴一五九七字第五0九 六九號函辦理。二、按我國與日本國目前並未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立著作權互惠 關係,惟日本人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中華民國 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 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 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又有關外國人著作 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內著字第 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已有釋明,檢附該函影本一份,請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