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929號
要旨
所詢電視台錄製之講古節目,係屬於何種著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北檢勇岡八十七偵三三四七字第二三九 三一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分述如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學術範圍之創…
令函要旨
所詢電視台錄製之講古節目,係屬於何種著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北檢勇岡八十七偵三三四七字第二三九 三一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分述如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學術範圍之創作。﹂、﹁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 、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視聽著作:包括電影、 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 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 二項第一款及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詢電視台所錄製之講古節目, 係屬於何種著作,應視其內容參考上述規定認定之。至其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乙節,緣著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財產權歸屬之認定,涉及私 權事項,宜由 貴署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 、至所詢未經劇本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擅自重播節目,是否有違反 著作權法乙節,緣所詢節目性質未明,茲分二種情形,說明如左: 1、如該節目係單純於劇本演出時予以錄影,則於公開播送該節目之同時 ,亦涉及公開播送該劇本,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 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該劇本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四條) 2、如該節目係就劇本改作而成之視聽著作,則公開播送該節目,除合於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 外,除須徵得該節目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外,另應徵得劇本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第六條及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一五五一 四號函︶。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有著作權侵害之事等,宜由 貴 署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