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959號
要旨
貴局擬設計專用圖案使用於專用垃圾袋,所詢該專用圖案是否屬著作,而 可由貴局申請登記取得著作權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北市環秘字第八七二二二一000 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
令函要旨
貴局擬設計專用圖案使用於專用垃圾袋,所詢該專用圖案是否屬著作,而 可由貴局申請登記取得著作權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北市環秘字第八七二二二一000 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另同法第五條及第五條第一項各 款著作內容例示對「著作」亦有例示規定。而所謂「創作」係指人 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 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因此,作 品如符合上述著作之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 形者,原則上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是所詢專用圖案得否 認屬法定著作乙節,應視其具體個案作品內容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而 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三、又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參照) ,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 且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 登記制度,亦即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本部已不再受理著作權 登記之申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