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914號
要旨
為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八七國際字第O六二四號函辦理。 二、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著作權法 第四條所定外國人之著作,故利用外國人著作,如該著作符合本法第 …
令函要旨
為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八七國際字第O六二四號函辦理。 二、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著作權法 第四條所定外國人之著作,故利用外國人著作,如該著作符合本法第 四條之規定,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 制(合理使用)之規定情形外,自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三、復按關於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 (一)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二款受保護者,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O五四號函說明二(三)之12已有函釋; 又該函說明二(三)之3對依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 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受保護之著作亦有釋明。 (二)加拿大國人之著作是否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本部八十二年八 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O四三三號函說明三(二)已有釋 明。 (三)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在台灣地區是否得享有著作權,本會八十 七年三月十七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O四一四六號函亦有釋明 。 來函說明二(一)、(二)、(四)(1)(2)、(五)、(六)等有關加拿大著作 之相關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 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前揭函說明二(四) (3)、(八)問題,請依著作權 法第六、七章規定,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至是否可向其他單位尋求 協助,緣涉及私權事項,請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另所詢主管機關(如 新聞局廣電處)是否須負行政責任乙節,緣非本部職掌,歉難表示意 見。 五、我國目前與美國簽訂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 保護協定」,惟並非伯恩公約或羅馬公約之會員國。至所詢問題二 ( 三)有關「北美貿協」及問題二 (七)有關「IFPI、ARCO二協會是否為 內政部 註冊之合法單位?」等問題,緣語意未明,歉難答覆。 六、末按本會就機關或民眾來函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均係就法律之規 定為原則性事項之說明,且以公文形式函覆處理。是台端請求勿將函 覆之內容,刊載於期刊、法令宣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如電腦網路等方 式對外公布之要求,歉難辦理。 七、隨文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O五四號 、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O四三三號及本會八十 七年三月十七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O四一四六號函影本各乙份 ,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