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807號
要旨
所詢關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謂「著作之合理使用」適用所生之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萬光字第一一八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對著作已有規定,又重製權為著作 財產權人之權利,著作…
令函要旨
所詢關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謂「著作之合理使用」適用所生之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萬光字第一一八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對著作已有規定,又重製權為著作 財產權人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著有明文,另著作權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對重製之定義亦有明文,是重製物之封面如係屬著 作,則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以出租該重製物為目的,將該重製物 之封面置於網路或其他平面上為出租之廣告,似涉及重製他人著作 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 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除有為審酌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判斷標準外,另有概括性之規定, 亦即利用之態樣,即使未符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但如其 利用之程度與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相類似或甚而更低 ,而以該條所定標準審酌亦屬合理者,則仍屬合理使用。惟具體個 案是否合於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應於發生 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所詢前述說明二 之行為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緣係屬具體 個案事實,屬司法機關權責,是宜由司法機關加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