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著會發字第8704769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推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七年五月廿六日北植根正字第七一四四號函辦理。 二、按依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在 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推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七年五月廿六日北植根正字第七一四四號函辦理。 二、按依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在 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 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 用之。」,是依上述規定,有關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發行日 期、地點之推定,必須係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 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上述事項;權利人保留或提出原 稿並非本條文規定之要件。又權利人保留或提出原稿係得主張本條文 之證據方法之一,亦即如有原稿以外得證明上述事項之證明文件亦可 。 三、復按「第十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 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一百十條著有明文,是 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即 無同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四、所詢問題請參考前述說明二、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 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 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