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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82號

會議日期 87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為所詢「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場所」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八七新管字第一二八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

令函要旨

為所詢「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場所」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八七新管字第一二八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 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 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定有明文。準此,「公開播送 」與「公開上映」定義有別。 三、又「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 數人,不在此限。」「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 ,包括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 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亦有規定。 四、是依上述規定,貴公司如係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 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旅館職員處理訂房結帳之辦公 處所傳達著作內容,似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除合於同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 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仍應由司法機關視具 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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