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85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 貴院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士院仁刑~CS;(86)~CE;自二六八字第 00二二五一號函辦理 二、茲分述查詢事項述如次: 、所詢英屬維爾京群島與本國間就著作權法事項有無互惠原則之適 用一節…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 貴院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士院仁刑~CS;(86)~CE;自二六八字第 00二二五一號函辦理 二、茲分述查詢事項述如次: 、所詢英屬維爾京群島與本國間就著作權法事項有無互惠原則之適 用一節,查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台~CS;(87)~CE;內著會發字 第八七0三八六八號函說明二已有釋明,隨文檢送前揭函文影本 乙份,請參考。 、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七條規定,「就 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 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是依上述規定,編輯著作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上必須具有創作性 ,始得稱之。因此,函文所詢電視頻道之製播業者對其播出 之節目與廣告以及業者對廣告加以編排播出後得否主張「編輯著 作」一節,則須視具體個案事實在選擇及編排上是否具有創作性 並依前揭法規定認定之。 、另函文所詢,經查前於八十六年間曾有某電視有限公司持該公 司某特定日之電視節目(含廣告)向本部申請著作類別為「視聽 著作編輯著作」之著作權登記申請案件,案經本部送請學者專家 共同鑑定結果,以其僅屬單純形式之收集,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七條之規定,依行為時著作權法第七十 七條第一款「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者。」之規定 ,不受理登記在案。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則當事人訟爭之作品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之相關 規定,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仍請由貴院本於職權視具體個案 事實依著作權法予以認定,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