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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64號

會議日期 87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所詢關於文字、詞語釋義著作權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

令函要旨

所詢關於文字、詞語釋義著作權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 、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 護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 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又作 品是否係獨立創作而合於前述著作或編輯著作之定義,抑或其係習用 已久,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所有」之著作(有關「公共 所有」之著作,本會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四 四六三號函說明二、三已有釋明,隨文檢附函文影本乙份,請參考。 )?則須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之著作,以及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 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 定之。經查台端函文所詢之語詞釋義,雖非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規定之通用名詞;惟其是否合於著作、編輯著作之定義,抑 或係習用已久已逾著作權期間之著作以及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已 屬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由司法機關本於 職權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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