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0821號
要旨
函詢有關申請著作權及製版權事宜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五月十日(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收文)函。 二、按法定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 定義及其種類已有明定,因此,來函所指「古典美化人生詩之全集 …
令函要旨
函詢有關申請著作權及製版權事宜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五月十日(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收文)函。 二、按法定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 定義及其種類已有明定,因此,來函所指「古典美化人生詩之全集 」套書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 ,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已配合 廢止性質上僅屬存證效果,且非著作權利取得要件之著作權登記制 度,回歸創作保護原則,合先敘明。 三、另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 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 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 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此 係法律賦予凡對古籍作重新排版整理之人專有影印、印刷或類似方 式重製之權利(即所謂「製版權」),爰訂有製版權登記制度,是 前述「古典美化人生詩之全集」如係符合上揭古籍重製之規定情形 ,台端並可向本部申請製版權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