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67號
要旨
有關函詢著作權公證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五月五日(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收文)函。 二、按法定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 定義及其種類已有明定,因此,創作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 九條不得為著…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著作權公證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五月五日(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收文)函。 二、按法定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 定義及其種類已有明定,因此,創作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 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 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配合廢止性質上僅屬存證效果,且非著作 權利取得要件之著作權登記制度,回歸創作保護原則,合先敘明。 三、至所詢申請人恐著作權無法保障,是否可請法院公證處公證或請公 證公司公證乙節,按公證事宜涉及公證法相關規定,非屬本部權責 範圍,礙難查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