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81號
要旨
函詢貴院可否出具第三者向貴院申請給予其著作提出時、日等證明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八七)台院字第0五00二號函。 二、按法定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 定義及其種類已有明定,因此,創作…
令函要旨
函詢貴院可否出具第三者向貴院申請給予其著作提出時、日等證明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八七)台院字第0五00二號函。 二、按法定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 定義及其種類已有明定,因此,創作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 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 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配合廢止性質上僅屬存證效果,且非著作 權利取得要件之著作權登記制度,回歸創作保護原則,合先敘明。 三、至所詢第三者可否向 貴院申請給予渠著作向貴院提出時、日等之 證明乙節,查著作權法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等著作權相關法規並 無禁止規定,是請本於職權自行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