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30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公開播送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87)建廣五字第0七二二六號 函轉貴府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府新一字第七七六八一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係著作財產權能之一。因此,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除…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公開播送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87)建廣五字第0七二二六號 函轉貴府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府新一字第七七六八一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係著作財產權能之一。因此,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除合 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 三、復按公開播送是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 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另公眾則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 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四款均著 有明文。是依上述規定,有線電視業者對旅賓館業經理人辦公室、 員工休息、櫃臺人員工作室等場所之收視服務一節,似涉及公開播 送之行為,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後始得為之。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故所詢右揭行為是否構成「公開播送」之侵權 行為?仍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予以認定,併予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