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96號
要旨
台端函詢相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函。 二、所詢問題分別說明如次: 、經查本部發行「認識著作權第三冊」第一六八頁係說明有關日 本人著作之相關問題,惟台端右揭函文說明一之1既說明,「證 言霧社事…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相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函。 二、所詢問題分別說明如次: 、經查本部發行「認識著作權第三冊」第一六八頁係說明有關日 本人著作之相關問題,惟台端右揭函文說明一之1既說明,「證 言霧社事件」一書作者為中華民國國籍,則依著作權法第十條本 文之規定,該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尚不因其以日 文撰寫或在日本發行而受影響,亦無著作權法第四條有關外國人 著作規定之適用問題。 、復按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請參考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另「翻譯 」為「改作」之態樣,而改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權能之一,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八條著有明文,是如欲翻譯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 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 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故台端如欲翻譯「證言霧 社事件」一書,原則上應徵得該書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 得為之;又應否取得日本發行所同意乙節,則應視該日本發行所 是否為該書之著作財產權人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