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59號
要旨
關於 貴公司檢送作品「加盟北區之優點與特色」,函請報備乙節,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台(87)北屋屋北字第0三五號函 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
令函要旨
關於 貴公司檢送作品「加盟北區之優點與特色」,函請報備乙節,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台(87)北屋屋北字第0三五號函 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又同法第十一條及十 二條對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 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已有明文;另同法第三十六條對著作財 產權之讓與亦有規定。是 貴公司檢送之作品「加盟北區之優點與 特色」,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其著作人、著作財權人之認定,請 參考上述規定,毋庸向本會備案。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 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