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04號
要旨
有關函詢 貴部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請參與者簽署修改及引用同意書,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87)祥祉字0三三九二號函。 二、按雇用關係或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渠等著作人之約定,著…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 貴部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請參與者簽署修改及引用同意書,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87)祥祉字0三三九二號函。 二、按雇用關係或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渠等著作人之約定,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 條並就著作財產權讓與及授權利用之法律關係分別予以明定,合先 敘明。茲就 貴部函送「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 住宅社區總顧問徵選作業要點」及「服務建議書修改及引用同意書 」觀之,其所提服務建議書如符合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該投 標顧問機構需係其所提服務建議書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 財產權或經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得轉授權之人,則徵選作業要點規 定投標顧問機構應立書同意由 貴部修改(行為涉及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及引用(行為涉及著作財產權),始符合著作權法之 規定。準此,建請 貴部就參與簽署之技術顧問機構所提服務建議 書之著作權主體及著作財產權授權情形先予釐清,再與本會聯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