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55號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 …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 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 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言之「衍生著作」乃獨立於原著作之著 作,其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該「衍生著作」成為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對該據以改作之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 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但 表演不適用之。故除表演因其性質並無改作之權利外,須有合於著作 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之 情形,否則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改 作他人之著作。 三、台端所詢「改作」一詞之定義及範圍,請參考上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