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20號
要旨
所詢貴公司編製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台證(87)研字第0四二二七號函辦 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
令函要旨
所詢貴公司編製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台證(87)研字第0四二二七號函辦 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所附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 股價指數」係屬簡介手冊性質,且其簡介內容係以文字表達,似屬 上述規定之「語文著作」;惟關於該手冊所指之「指數」,查其係 屬單純之數字,似與上述「著作」之規定不符。至所附美國道瓊公 司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函稱其所編製之各種指數及平均數均擁有著作 權乙節,純屬該公司之主張與見解,且因未見該公司所編製之作品 ,本會未便表示意見。 三、復按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 記制度,是本部已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 ,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以及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 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