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381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八十七年度法字第七號函(本 會三月三十日收文)辦理。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八十七年度法字第七號函(本 會三月三十日收文)辦理。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 著作之權利。(第一項) 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 演之權利。(第二項)」前函所詢將電腦磁片中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轉 存於電腦硬碟中,依前開規定,應屬將著作以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 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