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147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現代高科技影音合成物應屬著作權法中何類之著作物及該新著作物其使用授權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函辦理。 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現代高科技影音合成物應屬著作權法中何類之著作物及該新著作物其使用授權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函辦理。 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五條第一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 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 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之著作。」是作品是 否屬視聽著作,應依上述定認定之。來函說明二所詢之三種影音結 合物似均係結合已存在之影像或將影像壓縮於電腦機械中,均屬利 用先前已完成之影像,並無新創作產生,是該等結合物,尚難認係 另一新的視聽著作。 三、來函說明二之、所詢結合物之製成及利用,似涉音樂、視聽或 錄音著作之利用,又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權能,本法第二十二條 至第二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自應個別依本法第 三十七條之規定,徵得所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 得為之。 四、按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係屬「音樂著作」之 公開演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內著字第八一二0四二 一號函亦有釋明(如附)。因此,來函說明二之三種影音合成物之 利用如涉及上述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 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 徵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 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