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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312號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所詢錄影節目伴唱帶公開上映時,是否仍須取得原著作公司之書面授權方 可使用及於直標加印授權期限之使用原則等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處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八七新一字第二七八九號函檢送綺 麗視聽企業社函影本…

令函要旨

所詢錄影節目伴唱帶公開上映時,是否仍須取得原著作公司之書面授權方 可使用及於直標加印授權期限之使用原則等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處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八七新一字第二七八九號函檢送綺 麗視聽企業社函影本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 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二項 規定:「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 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又「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 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同法第二十九條本文及第六十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揭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授權 利用之規定,與前述同法第六十條之適用,各有分際,本部八十二 年六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八四八號函已有釋明。 三、復按出租與公開上映係屬二不同之著作財產權權能(請參考著作權 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因此,取得合法視聽著作重製物之 所有權,得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本文之規定,出租該重製物;至所 出租之重製物可否公開上映,仍應視其是否已取得該等著作財產權 人公開上映之授權而定,與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無關。又有關 KTV業者公開上映授權疑義,本會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台(87)內著 會發字第八七O四二一O號函已有釋明,併請參考。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授權契約授權問題,為私權利法律關係,於 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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