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18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財產權授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 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依當事人之約定…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財產權授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 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 約關係。所詢貴公司經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得重新編曲利用 但只限一次,因此而產生之衍生著作,是否受前述授權「使用一次 」之限制?有無張數之限制?有無版本之限制等疑義,宜視授權契 約之內容,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認定之。 三、復按由於授權契約之內容,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之關係,是於訂定 授權契約時,宜廣泛考慮利用著作之態樣及相關事項,並約定清楚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於個案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 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