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111號
要旨
所詢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等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傳真辦理。 二、所詢問題,說明如后: 、按關於將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之相關著作權之 疑義,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內著…
令函要旨
所詢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等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傳真辦理。 二、所詢問題,說明如后: 、按關於將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之相關著作權之 疑義,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內著字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 函已有釋明,所詢問題、,請參考上述函釋說明。至所詢問 題事屬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由 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 、復按「圖形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 與該著作有無專利之保護無關,亦即專利權之有無,並不影響著 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著作權益。所詢問題專利時效消滅之 圖形是否享有著作權乙節,請參考上述說明。 、末按重製權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又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請參考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及第二十二條)。因此,將著作 予以拍照攝影,如涉及上述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 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之規定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 授權,始得為之。所詢問題,私自將他人之實物拍照,刊登廣 告目錄,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上之問題,應視所拍照之作品是否為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定。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 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