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117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 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人,經申請主 管機關許…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 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人,經申請主 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 錄製。(第一項)前項申請許可強制授權及使用報酬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第二項)」,則依上述條文規定須係利用音樂著作錄製 創作錄音著作,而該新創作之錄音著作則係供銷售之用,始有著作權 法第六十九條之適用。所詢申請人申請強制授權後,將該經強制授權 而製作之錄音著作內容結合申請人所製作之影像而成為視聽著作,與 前述規定似有未符。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 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是視聽著作 並無公開演出權。又本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 七0三七八六號函對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及視聽著 作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相關規定,已有釋明,所詢利用視聽著作之相 關問題,仍請參考上述說明。 四、末按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 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一、未依主管機 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 情事者。」是申請人於申請強制授權後,如其利用行為已不符合前述 主管機關許可利用著作之方式,主管機關得依前揭規定撤銷其強授權 之許可,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