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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961號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所詢為彙編中華民族姓氏通用家譜,如何引用或摘錄近代著作中之直系譜系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致本會王前主任委員全祿(本會主任 委員現為黃福田)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

令函要旨

所詢為彙編中華民族姓氏通用家譜,如何引用或摘錄近代著作中之直系譜系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致本會王前主任委員全祿(本會主任 委員現為黃福田)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另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重製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請參考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此,台端 擬引用或摘錄近代著作中之直系譜系,如涉及上述重製之行為,除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 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 為之。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 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惟「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 ,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 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又依上 述規定利用他人著作,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 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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