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772號
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七年二月四日(87)台仁字第○○一五七○號函辦理 。 二、前函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有關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如未經登記,第三人侵害被授與之權 利時,何人得主張權…
令函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七年二月四日(87)台仁字第○○一五七○號函辦理 。 二、前函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有關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如未經登記,第三人侵害被授與之權 利時,何人得主張權利被侵害乙節: 1、按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經刪除著作 權登記規定,此一修正,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舊法時 期之著作亦有適用,是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無論有無依舊 法辦理登記,於新法施行後,均不再適用舊法第七十五條所定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先予說明。 2、又第三人侵害被授與之權利時,著作財產權人本於著作財產權 人之地位,自得主張權利被侵害,至於著作財產權之被授權人 得否獨立主張權利被侵害,現行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規定,應屬 著作權法以外相關法律之適用範疇,如有爭議,宜由司法機關 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認定之。 3、另關於著作權侵害案件中代理商有無告訴權乙節,最高法院於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及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四號非 常上訴案件均採肯定見解,請參考附件一、二判決書。 (二)關於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利用之性質乙節: 按著作權法就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利用,分別於第三十六條 及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在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方面,依第三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 著作財產權」;至於授權利用方面則無相同之規定,被授權人僅 得依約定之內容利用著作,而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是二者在性質 上並不相同。 (三)關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九十二條規定適用之範圍, 以及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物之適用情形乙節: 1、,按著作權法中並無來函所稱「盜版物」或「真品」之定義, 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所產生之物,包括違反第八十七條各款( 含蓋第二款及第四款)而「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所產生之 物,均屬「侵害著作權之物」。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五五○○號刑事判決及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84)內著字 第八四○八八○○號函均曾釋明在案如附件三、四。 2、至於一出租行為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情形,該當同法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不符同法第六十條本文,侵害出租權而該 當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者,請依刑法相關規定決定其法條適用 。 三、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故有無著作權侵害, 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