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775號
要旨
貴院函囑鑑定來函附件所示篆形文字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字型繪畫)一事,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花分院澤刑勤字第0六四五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
令函要旨
貴院函囑鑑定來函附件所示篆形文字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字型繪畫)一事,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花分院澤刑勤字第0六四五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 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明示繪畫、法書(書法)或字型繪畫係屬美術 著作。又「字型繪畫」亦屬繪畫之一種,係指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 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例 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之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故字型繪畫是指整 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係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 三、復查「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 、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 於外者。著作如係出於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如無抄襲之情 事,縱使雷同或相似,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前述來函附 件所載「篆刻字彙」係經本部依行為時著作權法核准著作權登記之美 術著作(字型繪畫),該作品申請著作權登記時,究屬自行創作抑或抄 襲重製他人著作,本部不作實質審查,而依申請人所送著作樣本顯示 為美術著作(字型繪畫),故本部依據行為時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 七十五條之規定,核准其著作權之登記。是該「篆刻字彙」如確由著 作人吳金樹所創作,應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係著作人抄襲 重製他人著作之作品,則無原創性可言,即非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所稱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訴請司法機關 就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