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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775號

會議日期 87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貴院函囑鑑定來函附件所示篆形文字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字型繪畫)一事,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花分院澤刑勤字第0六四五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

令函要旨

貴院函囑鑑定來函附件所示篆形文字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字型繪畫)一事,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花分院澤刑勤字第0六四五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 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明示繪畫、法書(書法)或字型繪畫係屬美術 著作。又「字型繪畫」亦屬繪畫之一種,係指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 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例 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之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故字型繪畫是指整 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係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 三、復查「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 、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 於外者。著作如係出於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如無抄襲之情 事,縱使雷同或相似,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前述來函附 件所載「篆刻字彙」係經本部依行為時著作權法核准著作權登記之美 術著作(字型繪畫),該作品申請著作權登記時,究屬自行創作抑或抄 襲重製他人著作,本部不作實質審查,而依申請人所送著作樣本顯示 為美術著作(字型繪畫),故本部依據行為時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 七十五條之規定,核准其著作權之登記。是該「篆刻字彙」如確由著 作人吳金樹所創作,應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係著作人抄襲 重製他人著作之作品,則無原創性可言,即非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所稱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訴請司法機關 就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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