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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048號

會議日期 87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傳真函辦理。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 錄音或錄影;…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傳真函辦理。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 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 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演 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分別 著有明文。又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即屬前揭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之公開演出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 二O四二一號函已有釋明。因此,貴處圖書館以設置網路視聽隨選系 統方式同時供多人選取欣賞音樂或影片,應就具體個案依前述規定認 定之;如涉及前述重製、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行 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 理使用)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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