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2681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規定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八十七年元月八日 (本會同年月十二日收文) 函辦理。 二、按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錄 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規定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八十七年元月八日 (本會同年月十二日收文) 函辦理。 二、按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錄 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 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 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前項申請許可 強制授權及使用報酬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則依上述條文 規定須係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創作錄音著作,而該新創作之錄音著作 則係供銷售之用,始有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之適用。又同法第七十 一條規定:「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 式利用著作者。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是申請人於申請強制授權後,如其利用行為已不符合前述主管 機關許可利用著作之方式,主管機關得依前揭規定撤銷其強制授權 之許可。貴公司所詢疑義,請參考上述規定。

